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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委員會條例
第 一 條   總會為推展、管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設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
    會)。
第 二 條   本會屬下設海員/漁民服務中心、原住民社區發展中心、台北婦女展業中心暨松
    年長春服務中心、彩虹婦女事工中心、殘障關懷中心、勞工關懷中心及其他機
    構。
第 三 條   本會置委員十五名,由各機構推派一名,其餘由總會選派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
    任二次。
第 四 條   本會置主任委員、書記及會計各一人,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,書記、會計由委員
    互選之。
第 五 條   本會任務如下:
    一 審核各機構組織章程。
二 監督、輔導各機構之事工及財務。
三 審核各機構委員。
四 監選各機構牧師及任免各機構主任、牧師。
五 協助各機構募款事宜。
六 審查各機構預算、決算。
七 審核向外申請補助款。
第 六 條   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,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。
第 七 條   本條例經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 
 
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委員會 10647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 電話:02-2362-52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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